專利專區patent
香港專利
種類 標準專利 短期專利 設計
制度

1. 原授專利制度 

      2. 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登記制 登記制
請求審查

(1) 原授專利制度:

形式審查

是否具備有關專利法例所要求用以支持該項申請的資料及文件

實質審查

申請人須在其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如適用)後的三年內請求處長對該項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否則,該項申請會被視作撤回。在進行實質審查時。

(2) 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的在先批予的相應專利為基礎。

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 英國專利局
  3. 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英國的專利而言)

申請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i)  第一階段是向指定的專利註冊處提交記錄請求,該記錄請求必須在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提出的申請發表後的六個月內提交。這項申請接着會接受形式審查。若所有資料及文件均齊備,申請便會在香港發表。

(ii)  第二階段是向指定的專利註冊處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這項請求必須在以下事宜作出後的六個月內提交:

1.  記錄請求在香港發表;或

2.  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批予專利,

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這項註冊與批予請求申請接着會接受形式審查。

公開
審查時間 24~36個月 3~4個月 2~4個月
專利權期限 自申請日起20年屆滿 自申請日起4年屆滿,但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4年,最多可延展1次) 自申請日起5年屆滿,但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5年,最多可延展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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