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區 trademark
常見問題
Q.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A.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Q.
郭先生從事販賣「衣服、靴鞋、圍巾、襪子、腰帶」事業,而生意愈做愈出名,郭先生擔心他人假自己的名義販賣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其郭先生要如何預防這種情況發生呢?
A.

當郭先生有這層的顧慮發生時,首先就必須先依法申請商標註冊,當日後核准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利時,就可專用其註冊商標,更進一步來說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更甚於,若日後發生侵害其商標權情事,可對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Q.
當郭先生取得台灣商標權利後,有下列需特別注意的事項:
A.
  1. 專用期間的延展:
    商標權期間為10年,期滿前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10年為限。但若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商標權將自商標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消滅。亦即93年1月1日註冊公告的商標屆期未延展註冊者,其商標權自104年1月1日零時起消滅。
  2. 持續使用商標的義務:
    註冊後依法取得商標權,除在自己註冊的商品取得專用的權利外,並可以排除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所以,商標權人本身若不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不但不能累積商譽,且會阻礙別人進入競爭市場的機會,而喪失商標保護目的。故商標註冊後,若一直不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得廢止其註冊。
  3. 授權使用應予登記:
    商標權基於經營理念,可以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 變換加附記致與他人商標近似使用的禁止:
    商標變換加附記的禁止規定,主要規範不當使用商標的情形,也就是商標註冊後並未依註冊時的商標圖樣加以使用,而加以變換圖樣或加附記其他文字、圖形等圖樣而影射或使人誤認為他人商品的情形。實務上,若因此影響另一註冊商標權人的權益,將依法廢止其註冊。
Q.
郭先生取得台灣商標權利,但要如何正確使用商標﹖
A.
  1. 商標標示應具有識別性:
    商標標示應有別於商品說明或裝飾圖案而足以使消費者認識,並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以免消費大眾以為係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名稱、形狀等其他說明。例如:隨身碟。
  2. 應依註冊商標整體使用:
    商標註冊後取得排除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故應整體使用註冊商標而不得任意分割,否則即有構成註冊商標未使用的情形而有被廢止註冊的可能。
  3. 不得任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而有致誤認為他人商標之虞:
    商標註冊的圖樣經公告後,第三人得藉以明瞭註冊商標的內容,並避免重複設計或侵權,故商標權人自應依其所註冊的商標加以使用,不宜隨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商標註冊後於實際使用時若有影射他人商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將被廢止商標註冊。且原商標權人於廢止之日起3年之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4. 商標實際使用時:
    應避免影射或有不當行為而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消費者若因而有誤認誤購的情形,可能據此廢止該商標註冊。
Q.
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認為有在使用商標?
A.
  1. 利用平面圖像標示於商品上或其包裝、容器上,或標示於商品標貼、說明書、價目表、商品型錄,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上物品、文書等(例如餐廳服務的餐巾紙、名片、價目表)其他物件,或透過報章、期刊、雜誌廣告等。
  2. 藉由電視、收音機、電子看板、電視牆、電磁記錄或網路等數位影音或電子媒體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等情形。
  3. 其他媒介物得用以表彰商品/服務來源的情形。例如公車巴士外體上所張貼的海報、移動宣傳車等。
Q.
如郭先生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該如何辦理移轉登記?若無繼承人時,商標權是否仍存在?
A.

如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死亡時自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人者,其商標權自其死亡時當然消滅。因商標權用以表彰同一來源,當商標權人死亡時,受讓人申請移轉登記除所應檢附的書件外,其還應具備以下書件:

  1. 郭先生死亡證明。
  2. 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謄本)。
  3. 繼承同意書(商標權歸屬證明文件)。
  4. 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Q.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先於日本、義大利、德國申請商標註冊,並已取得商標證書,若在台灣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營業項目,其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可否主張權利?
A.

答案為否定的。台灣商標權之效力採屬地主義,意思就是需先在台灣申請商標註冊並取得商標權,才可享有獨占使用及排他權利,其受保護之範圍僅限於台灣境內。

Q.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先於國外申請商標註冊,之後想到也需要在台灣取得商標權利,但卻已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申請註冊,其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該如何依法取得較早之申請日?
A.

因台灣採先申請註冊原則,顧名思義即是申請日為最早之商標申請人,即可優先取得商標權利。

如某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在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商標,日後又想在台灣一併取得商標權利,故,可在國外商標申請日起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同一商標註冊時一併主張商標優先權,其台灣申請註冊日以該首次申請日(即優先權日)為準。

請注意,自我國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凡是WTO會員均得主張優先權。

Q.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時旗下商標是否消滅?
A.

法人為解散登記時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解散之法人仍享有一定範圍之權利能力,亦得將其營業移轉於他人,則該法人之商標即有繼續使用之價值,其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

Q.
表示商標已註冊的「R」或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TM」可否載於商標圖樣內申請註冊?
A.

「R」乃一般交易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已取得註冊的標誌,而「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均得以標示於註冊商標上,但不具商標識別性及排他性,不宜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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