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小知識
專利權之舉發制度解析:保障合法申請權、維護產業正義
05
Jun. 2025

根據智慧財產局於113年修正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本篇第五篇第一章針對「舉發程序」中的適格要件、利害關係人資格與審查方式進行了系統性的調整。最具代表性的變革,莫過於對「利害關係人」資格的重新界定。

過往審查基準對利害關係人要求較為保守,舉發人若無法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其與系爭專利有權利爭議,可能遭審查人員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然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判決中指出,只要舉發人能提出形式上足以釋明其與專利權存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便應視為適格之舉發人,並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新基準明確指出,利害關係人係指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系爭申請權或專利權而直接受有影響者。典型例子包括:真正具有專利申請權者、專利申請共有人、或與創作有雇傭或委聘關係之當事人。審查機關對利害關係人的審查標準亦調整為「形式上判斷與合理程度調查」,並非一開始即進行實體審核,以確保實務操作上不至於扼殺真正受侵害者的權利救濟空間。

舉發中常見之申請權爭議,尤其涉及「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之判定。基準強調,判定是否為職務創作須考量三項要素:
一、是否存在雇傭關係;
二、創作是否於在職期間完成;
三、創作內容是否與職務性質具關聯性。
若三者中任一不符,即可推定為非職務創作,專利權歸屬於受雇人而非雇主。此一認定直接影響舉發是否成立,亦可作為日後民事權利主張之依據。

另一方面,若專利申請權之私權歸屬爭議涉及事實認定或侵害主張,專責機關原則上不介入事實裁定,應由當事人透過法院判決、仲裁或調解等私法途徑解決。惟若舉發人能提出法院文件作為證明,仍得作為審查參考。

總結而言,舉發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後審防線,特別針對未經合法授權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法律救濟與市場秩序維護之機制。113年基準修正更進一步兼顧權利保護與程序效率,強化了審查程序的公平性與正當性。對於企業主、發明人與代理人而言,了解並善用舉發制度,是維護自身權益與產業公平競爭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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