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小知識
專利年費忘了繳?是不是補繳就沒事了?
05
Jul. 2024

還好,現行專利法允許專利權人在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不過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會按逾期的時間長短依比率方式加計費用,有點類似罰金的概念。一旦過了補繳期限仍未繳費者,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無法再主張專利權。

假如公告日為2023311日,第2年年費的繳納期限為2024310日,則2024910日是補繳期限。一旦消滅,該專利權自2024310日起失效。

若專利權人並非故意漏繳年費,專利法第70條提供一項補救程序,專利權人可在所定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向智慧局申請回復專利權,同時須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

是不是回復專利權後,專利權人的權利就完全沒有受到影響了?

根據第5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消滅後直到專利權人回復專利權效力前,第三人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專利權人是不能對該第三人主張權力,該第三人得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該法條的立法原意在於考量第三人是本於善意,信賴該專利權已消滅而實施該專利權,雖嗣後專利權人申請回復專利權,惟依信賴保護原則,對於該善意第三人,仍應予以保護。

所以,在此提醒發明人,要好好管理自己的專利,免得因為一時的疏免,過了繳費期,要花更多的金錢來補救,甚至眼睜睜的看著別人免費使用自己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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