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術的進步,如Midjourney、ChatGPT等應用,除了讓全世界使用者感到震驚之外,也引起各界對於AI創作在智慧財產法規相關議題上的廣泛討論。
AI創作在專利制度上之角色,早期需要仰賴人類大量的干預、引導及投注心力,例如輸入詳細指令才能產生對應的資料內容,如今逐漸轉變為使用者僅需輸入少量指令,甚至無須投入精神進行創作,而是藉由具備強大分析能力的人工智慧,就可以不斷地產出各類創作內容。
針對使用AI作為工具之專利創作,智慧局在2021年時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將AI視為一種協助創作的技術手段或工具,並於同年發布「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提供大量案例說明審查基準應用於AI相關發明的實務操作,目前對使用AI作為工具之發明創作已有相當成熟的審查準則。
專利制度之目的是為了保護人類智慧結晶,賦予創作者在專利權的期間內,享有法律上的保障,然而隨著AI技術不斷發展,未來當AI不再需要借助人類操作就可以獨立完成各種創作時,這樣的創作究竟該不該受到專利制度的保障,此時AI是否能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被列為該項創作專利的「發明人」,依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已逐步有一致的見解。
以AI作為專利發明人的案例,最為人所知的就是由美國科學家泰勒(Stephen L. Thaler)開發訓練的人工智慧系統「DABUS」。
自2018年開始,泰勒陸續以DABUS獨立完成的發明成果向歐盟、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及我國等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並將DABUS列為專利的發明人,引發各界討論。
而這項議題的討論重點不僅在於該發明是有人類參與或由AI獨自發明,更重要的是,人類目前的法律體系是否能接受自然人及法人以外的「物」作為權利義務主體,以及如果認可AI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之後,對人類社會發展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國家專利專責機關都以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為理由,駁回泰勒的專利申請,因此實務上以AI自主產生的創作並將AI列為發明人者,將無法取得專利權。
這樣的結果某方面或許將限制科技的創新與發展,然而現行專利制度緣起於保障人類的發明創新,以及確保人類發明人的權利,現階段人工智慧還沒辦法作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的情況,AI確實難以被列為專利案件的發明人。
儘管如此,法律制度規範也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時間及科技的演進,未來對於發明人權利主體的認定,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看法,畢竟AI是近幾十年才興起的技術,而具有學習及自主研發能力的人工智慧更是這幾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現行國內外法律制度還無法適應這新興議題是必然的情況,然而新制度的創建,或許是更為艱辛的道路,智慧局將持續關注AI於專利議題的發展,並致力於促進科技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相關法規制度規範之間的平衡。
(本文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口述,記者江睿智記錄整理)
文章取自於 : 經濟日報 廖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