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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LONELY GOD 浪味仙”商標駁回復審案談商標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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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24

資料來源:集佳知識產權周迅第984

 

一、案情簡介

 

浪味仙是一種蔬菜味的馬鈴薯膨化食品,由旺旺公司推出,屬於洋芋點心的一種。 第69958086號「浪味仙」商標由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2333日向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在第30類的咖啡飲料; ; 茶飲料; ; 果凍(糖果); 蜂蜜; 餅乾; 糕點; 月餅; 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 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 ; 穀類製品; 方便麵; 方便粉絲; 米果(膨化食品); 食用澱粉; 霜淇淋; 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味品; 酵母; 烹飪用嫩肉劑; 攪稠奶油製劑; 食用預製穀蛋白商品上。

 

然而卻被下發駁回,理由為:該標誌英文部分譯為孤獨的上帝,整體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2023921日,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複審申請。

 

二、審理結果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咖啡飲料」 穀類製品; 酵母等指定商品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相關法條、規定及案件分析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以下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其他不良影響是指除了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之外的情況,一般是指標誌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貶損含義,或者該標誌本身雖無貶損含義,但由該申請人註冊使用,易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政治背景、社會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並應考慮標誌的構成要素及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如果有關標誌的註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首先,申請人最早於1992年就在30類的商品上申請註冊了一件“LONELYGOD 浪味仙商標,“LONELYGOD 浪味仙系列商標的註冊共涉及第5 類、第29 類、第30 類、第32 類、第33 類等多個與申請人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類別,這些已註冊的商標均與本案申請商標完全相同,申請商標享有合法的註冊基礎,其依法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

 

申請商標由中文浪味仙和英文“LONELY GOD”組合註冊,根據申請商標所面對的消費群體是以中文為主的中國公眾,相關公眾會對其中文部分經常會施以更多的注意力。 因此,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浪味仙」。

 

再進一步,通過查詢發現申請商標的英文部分“GOD”並非唯一指向上帝,其具有神像、偶像、上帝、天主、真主、(某些宗教中主宰某個領域的)神、極受崇拜的人,被崇拜的偶像、天哪等多重含義和詞性。 且對於中國相關公眾而言,對於「天哪(表示驚奇、憤怒、沮喪等一系列感情)」這一含義是最為熟知的,且常見於影視劇中。

 

因此,相關公眾在看到申請商標時,並不會將其單獨翻譯為孤獨的上帝,換句話說“LONELY GOD”孤獨的上帝的上帝並非是一一對應的關係。

 

其次,申請商標“LONELYGOD 浪味仙在中國大陸經長期使用宣傳至今已逾二十年,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廣泛的宣傳遍布全國各大城市,已經被公眾廣泛熟知,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且在此期間也並未引起任何不良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曾指出「對於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誌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識區別開來的市場秩序,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

 

同時,結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0 類的「咖啡飲料; ; 茶飲料; ; 果凍(糖果);蜂蜜; 餅乾; 糕點; 月餅; 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 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 ; 穀類製品; 方便麵; 方便粉絲; 米果(膨化食品); 食用澱粉; 霜淇淋; 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味品; 酵母; 烹飪用嫩肉劑; 攪稠奶油製劑; 食用預製谷蛋白商品為常見食品飲料類的休閒食品,相關公眾看到商品上印有浪味仙標識的商品時,也不會將其與孤獨的上帝這一含義相聯繫,申請商標不存在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能性,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範和禁止的物件。

 

最後,在先已有眾多因標識含有“GOD”被以易產生不良影響為由駁回的相關勝訴案例,考慮到審理標準的統一性問題,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可見,在遇到因為含有相關要素的商標被以類似理由駁回時,首先根據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以商標的整體外觀為基本的出發點,分析其作為商標使用可能產生的客觀效果,而對於因部分要素而被駁回的情況具體分析是否可以嘗試爭取,同時結合商標具體使用的商品特點,並輔助檢索相關類似案例爭取獲取支援。

 

本案不能忽視的特點是浪味仙標識本身已經在多個類別獲准註冊,並且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和宣傳與申請人形成了對應關係,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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