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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沒了”“0+”是食品品牌的註冊商標?包裝上少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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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24

央視網/2024-10-18/ 記者姚抒廷

 

看到酸奶包裝上標注著“生牛乳、乳清蛋白粉、乳酸菌,其他沒了”的宣傳語,你會不會認為這是一款配料簡單、品質純粹的優質酸奶?然而,“其他沒了”四個字並非全然是對産品的描述,而是一個註冊商標。

 

近日,有消費者注意到,樸誠乳業旗下的多款簡愛酸奶包裝上都印有“其他沒了”字樣。而翻看配料表可以發現,此類産品中,有幾款酸奶添加了膳食纖維(以菊粉為代表)、乳清蛋白等食品添加物。由此可見,“其他沒了”並不意味著“零添加”,不少消費者表示“感覺被騙了”。

 

央視網《新聞+》記者查詢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的官方網站中國商標網後發現,樸誠乳業于2015年申請“其他沒了”的食品(29類)商標註冊,該商標于2017年註冊成功,專用權期為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央視網《新聞+》記者撥通了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的諮詢電話,詢問為何樸誠乳業可以成功將廣告語註冊為食品商標,工作人員稱:“註冊商標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實施條例,廣告用語也可以申請,但是能不能批,到時候要看審查(部門)。”對於該商標日後有無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工作人員介紹,這需要由其他人對此提交商標無效的申請。

 

面對消費者的質疑,樸誠乳業旗下簡愛酸奶曾以“辟謠”的形式進行回應。品牌方稱從未隱藏“其他沒了”為商標的事實,在其提出“高端無添加酸奶”産品理念時,市場上也沒有同類預包裝食品在售,故而將“其他沒了”申請註冊為商標。

 

然而,央視網《新聞+》記者梳理髮現,在簡愛酸奶提出“高端無添加酸奶”産品理念時,市面上的無糖酸奶並不少見:早在2006年,國外某酸奶品牌就進入了我國高端乳製品市場,該公司推出了無糖酸奶“純酸奶”;國內某乳業也在2012年就推出了無糖酸奶“原味發酵乳”。此外,簡愛酸奶包裝上的“其他沒了”字樣周圍並沒有象徵商標的“R”或“TM”標識。

 

把描述性用語註冊成商標並非個例。比如千禾味業將品牌名稱和“0+”字樣一同註冊為商標,並將其印在産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

 

央視網《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千禾味業圍繞“零添加”概念註冊了一系列商標。2018年9月,千禾味業申請並成功註冊了30類“千禾零”“千禾零加”“千禾0”“千禾0+”“千禾零零”商標。

 

2018年12月5日,千禾味業申請註冊“千禾零添加”商標,分類為30類方便食品,但該商標註冊申請未獲通過。同年12月21日,千禾味業更改部分文字並申請註冊“千禾零添佳”商標,仍然未獲通過。

 

對於將“無添加”“0蔗糖”一類的詞語申請註冊為商標,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工作人員也表示,“也不太好(通過)”,對於商標審查審理的相關問題,國家知識産權局官網《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解讀中有具體的説明。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隋海旭向央視網《新聞+》記者表示,商標的功能是識別商品或是服務來源,將日常表達中的描述性用語進行商標性使用並不規範。這類有歧義或容易誤導消費者的商標即使能夠註冊成功,日後商家在使用中也存在極大風險。

 

《新聞+》記者:商家能否將宣傳用語註冊為商標,並用於宣傳?

 

隋海旭:首先,商標的主要功能是識別商品或是服務來源。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哪些商標是絕對禁止註冊的,比如同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特點或者産地等産生誤認的。

 

其次,把日常表達中使用的描述性用語作為商標其實是不規範的,而且這類商標即使被成功註冊,將來也有可能由於缺乏顯著性或者由於存在涉嫌欺騙性、誤導性等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商家使用有效註冊商標,給消費者造成了誤認的後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制此類行為;如情節比較嚴重,商家或將面臨罰款甚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不過,商家在包裝或宣傳中正常使用描述性用語,只要能夠客觀描述産品本身的特點,這種情況是完全被允許的。描述性詞語屬於公有領域的用詞,不應為某個商家或産品所壟斷。因此,商家可以使用與商品本身特點相符、如實反映産品成分或配料的描述。

 

《新聞+》記者:商標、功效難辨,商家應如何規範使用商標?

 

隋海旭:首先,商家在使用有效的註冊商標時,應該按照在商標局註冊的樣式將其印在相應的産品或宣傳資料上,同時可以在商標後標注“R”或“注”的標識。商家有義務向消費者明示文案或圖案是商標還是對商品特徵的描述。

 

如果像簡愛酸奶一樣,將“其他沒了”商標和其他産品特點放在一起進行描述性使用,且沒有註明商標標識,法律上不會認為這是規範的商標性使用,而是會將其認定為對産品的成分描述。因此,一旦該描述和産品本身成分或屬性不符,商家則會涉嫌虛假宣傳,這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行政監管機構或司法部門會結合使用方式、字體大小、前後文表述等要素,綜合判斷後對其行為作具體認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註冊成功後,必須嚴格按照被國家知識産權局所核準的相應類別使用。

 

《新聞+》記者:如遇誤導性商標,消費者能做的有哪些?

 

隋海旭:作為消費者,面對産品包裝上的宣傳字樣,我們可以留意一下它是商標性使用還是描述性使用。如果發現註冊商標構成誤導性,甚至構成明顯的欺騙性,消費者可以向相應的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消費者如因此受到權益損害,也可以向商家索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産,其本身蘊含著企業商譽以及品牌價值,隨著企業不斷發展壯大,這種價值和重要性也會越來越凸顯。所以商家在選擇商標、註冊商標時,更要確保其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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