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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公告「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延長2年
07
Jan. 202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4-12-20/專利行政企劃組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提供設計專利申請案更多元而彈性之審查方式,特訂定「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受理設計專利加速實體審查之申請。


二、試行期間本局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受理本方案之申請,試行期間至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經本局評估,本方案將繼續試行至 115年 12 月 31日止,本局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本方案。


三、方案內容


(一) 申請時點


設計專利申請案於接獲本局通知初審即將進行審查後,至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之期間。


(二) 申請方式


申請本方案者,應依本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為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試行期間,本方案免申請規費。


(三) 申請事由


1. 事由 1:第三人商業實施


申請人依事由 1 申請加速審查者,應檢附第三人為商業上實施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產品型錄、報章雜誌等),並應敘明該第三人資訊、實施行為及其起始時間。


2. 事由 2: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


申請人依事由 2 申請加速審查者,應檢附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獎狀及所對應獲獎設計外觀之證明文件。本事由受理之設計獎項如下:


(1) 我國金點設計獎


(2) 德國 iF 獎(iF Design Award)


(3) 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


(4) 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


(5) 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IDEA)


3. 事由 3:新創企業之設計專利申請案


申請人依事由 3 申請加速審查者,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以 3 件為限。


本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自該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止,未滿八年者;前述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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