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小知識
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有加速審查了
03
Oct. 2024

符合商標法第19條第8項申請商標加速審查?

傳統商標與非傳統商標均得申請加速審查,惟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之申請則不適用。

適用案件類型分為二種 :

(一)    類型一:商標申請案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必須全部」都已有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1)   所謂「實際使用」,是依照商標法第5條規定定義的,就是指申請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已有實際在市場上行銷使用,且消費者也都知道該商標。例如申請人已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包裝或容器、或服務有關的物品或商業文書及廣告上等等,並應注意其上標示的日期及使用人,都會被認為已經實際使用商標。

(2)   所謂「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是申請人除了在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要具體指出預計準備使用商標的「時點」及「行銷管道或場所」,此外還要提出標示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樣本、廣告單據、宣傳印刷品、廣告合約及商業計畫書等等資料,以證明即將開始使用該商標。例如開設店面在正式營業前,所印製廣告傳單、尋找廣告公司進行行銷宣傳,提出與行銷公司簽約廣告投放的合約,都可用來證明已經有預計開始使用商標,而且也投入一定的成本做行銷使用,這樣就能申請加速審查。

 

(二)    類型二: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急迫性
 
所謂「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的情形,舉例來說,就是遇到因為商標產生爭議的情況,例如商標被搶註、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函、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該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商訂有相關合約、已規劃參展等情況,就可以申請加速審查。

 

 

結語

商標加速審查機制,除會產生每一類別新臺幣6,000元的加速審查費用,相較快軌機制嚴格許多,在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即須選擇要主張類型一或類型二的情況,並檢附需要即時取得商標權利的事實理由及具體事證,如果未能準備齊全,且並未能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則不予受理也不退費,快來找專業領域的敦化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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