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區 trademark
常見問題
Q.
商標申請案未核准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A.

一般來說是不建議在未取得權利前就使用該商標,因為還是會有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機會。當有侵權之事實發生,在現行商標法規範中會有民事與刑罰之罰責。

Q.
設計商標要注意什麼,才能容易核准註冊?
A.
  1. 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虫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文字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
  2. 不要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
  3.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在我國已註冊為前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著名商標所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的商品。所以民眾不要以為著名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就可仿襲使用或矇混註冊,違反者,著名商標權人得請求停止使用或請求評定其商標應予撤銷,而蒙受損失。
  4. 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換言之,以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Q.
可否以他人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如利用他人雕像之照片或繪圖軟體中各式內建圖形),排列組合成為商標圖樣,是否涉及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A.

若申請註冊之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等經判決確定者,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為不得註冊;但假使已註冊者,任何人得對其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對之申請評定,以撤銷其註冊。又若未經著作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上民、刑事責任,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Q.
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A.

公司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惟市場常見慣例多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且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Q.
張開設服飾店已有50年歷史,但是其商標並未註冊,阿忠開設服飾店有3年時間,但有註冊商標,恰巧阿忠的商標跟老張的商標很相似;有天,老張被阿忠提告商標侵權,這時老張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A.

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因此老張可主張善意使用,不受阿忠的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Q.
A先生經營網拍,某日收到存證信函,被告知網拍放置B公司LOGO圖片,侵犯商標法,B公司要A先生出面協調並賠償,但B公司未事先警告A先生,直接要A先生賠 償,A先生該如何處理?
A.

根據商標法第95條,確實未得商標權人同意,就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對方的商標進行行銷,構成商標法上犯罪,若A先生確實已侵害B公司的商標權,B公司可以不經警告 移除的步驟,就直接請求賠償。由於違反商標法犯罪有些並非告訴乃論罪,若對方提起告訴後就不能撤回告訴,所以A先生可以試著與B公司和解,協商賠償金額並要求B 公司不提起告訴,但如B公司所指非事實,A先生可回覆存証信函告知並無違法事實,不要任意指控。

Q.
甲公司自行從大陸進口A品牌小家電並加工印製一自身品牌之LOGO是否構成侵權?
A.

若該A品牌小家電是未經授權且模仿大廠牌家電之外觀、功能等,就已經構成對原廠牌之智慧財產權侵害,更且若甲公司該A品牌小家電上加印標榜自身品牌之LOGO,這也算對原廠牌之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Q.
申請商標時,究竟是以彩色提出申請還是墨色申請,何者為優?
A.

原則上仍應以實際已使用之態樣為準,若以墨色申請,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並未改變註冊商標之態樣時,仍可認為有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以彩色商標提出申請,未來使用上則會局限在當初申請之顏色,一但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被誤導為不同的商標,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並可能遭第三人以未使用為由申請廢止該商標權。

Q.
林小姐在國外擁有一商標權,該商標未於台灣註冊,現在發現有人以近似商標於國內先行註冊,林小姐該如何主張?
A.

台灣商標法是採先申請先註冊為保護原則,該商標若未在我國依法註冊,即無法取得保護。惟商標在國內遭搶註而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時,可以依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其註冊:(1)遭搶註商標係著名商標或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系爭商標以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依違反商標法第30第1項第11款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又系爭商標註冊時係屬惡意者,明知為他人著名商標而有惡意攀附其商譽者,縱該商標註冊公告已超過5年,該外國商標所有人仍得對之申請評定(商58Ⅱ)。(2)商標權人係因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意圖模仿該外國先使用商標的所有人,證明系爭商標申請人係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該先使用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縱該外國商標所有人商標未達著名,可依違反商標法第30第1項第12款規定申請評定。惟該商標註冊公告已超過5年者,則不得申請評定(商58Ⅰ)。

Q.
利用政府機關公開的經濟數據及表格,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A.

不管是新聞媒體,或是在作研究分析、市場調查、期刊論文時,有可能會引用像是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上公開的經濟成長率、失業率、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等相關經濟數據資料及表格,但是像我們利用這些表格數據,是不是會使用到他人的「創作」?又會不會產生著作權的爭議呢?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並未抄襲他人)及「創作性」(作品須有一定的「創作高度」)的內容,另依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政府公開的經濟數據及表格,如果只是將金額、變化量、指數等數據資料予以羅列之報表,這類數據資料、表格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不論是直接使用這些數據表格,或是將經濟數據另行繪製表格呈現,都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可以直接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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