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區trademark
國外商標-英國商標
制度
先申請制度
審查時間
6~8個月
公告期
2個月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注意事項
採Part A 及Part B 註冊主義:
1.1 Part A 之商標須有顯著性,不可有商品說明之虞,不可是地理名詞及姓氏…等。
1.2 Part B則無嚴格限制、只要消費者能辨識的商標則可能註冊。
※初審時由審查員決定該商標是屬於Part A 或Part B。若申請人同意則公告該商標;反之,若申請人不同意則復審。而申請人若仍不滿復審之決定則可提上訴。
1.1 Part A 之商標須有顯著性,不可有商品說明之虞,不可是地理名詞及姓氏…等。
1.2 Part B則無嚴格限制、只要消費者能辨識的商標則可能註冊。
※初審時由審查員決定該商標是屬於Part A 或Part B。若申請人同意則公告該商標;反之,若申請人不同意則復審。而申請人若仍不滿復審之決定則可提上訴。
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