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區trademark
國外商標-馬德里國際商標
制度
先申請制度
審查時間
6個月;各指定國最長審查期限為18個月
專用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注意事項
1. 馬德里國際註冊會員國共83國(其中包含為協定成員國及議定成員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摩納哥、荷蘭、芬蘭、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共合國、西班牙、瑞士、烏克蘭、肯亞、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古巴、亞美尼亞、伊朗、不丹、中國、韓國、蒙古、俄羅斯聯邦…等。
2. 純協定成員國共7國:阿爾及利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亞、埃及、哈薩克斯坦、利比里亞、蘇丹、塔吉克斯坦。
3. 馬德里商標權之效力及於83個會員國,換言之,提交一份申請書,即可於83個會員國中指定若干國家申請進行註冊。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效力等同於被指定國的國內註冊效力。惟如指定為純協定會員國,須以申請商標於國內中已註冊為前提。
4. 我國非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會員國。
2. 純協定成員國共7國:阿爾及利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亞、埃及、哈薩克斯坦、利比里亞、蘇丹、塔吉克斯坦。
3. 馬德里商標權之效力及於83個會員國,換言之,提交一份申請書,即可於83個會員國中指定若干國家申請進行註冊。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效力等同於被指定國的國內註冊效力。惟如指定為純協定會員國,須以申請商標於國內中已註冊為前提。
4. 我國非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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